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擅自停电影响业主正常经营,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在停电期间的所有经营损失。
2006年3月,王女士在福州市连江县一商业广场承租一个店面经营化妆品。根据租赁合同,店面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王女士向物业公司缴纳。2006年10月6日,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店面电源切断,此后10日未恢复供电。当年10月16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10天的全部经营损失。
物业公司提出,其切断电源的行为受开发该商业广场的开发商委托,开发商与业主存在纠纷,自己履行委托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指出,王女士承租店面并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擅自对王女士租用的店面停电,已超越物业管理服务职权,构成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提出停电是履行房地产公司委托,但这属于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内部协议,与本案法律关系无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立即恢复供电,赔偿王女士在停电期间的经营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