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庄某小区业主吴某,认为物业公司修建的无障碍坡道造成了自家生活不便,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将建设在吴某住所南侧的无障碍坡道拆除。
2005年11月,物业公司和当地居委会以建无障碍坡道为由,向吴某所住的小区20号楼居民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得到不包括吴某本人在内的该楼居民同意。此后由居委会筹资、物业公司提供部分材料予以协助建设,偏梯改建为无障碍坡道。该坡道改建后位于20号楼一层106号,即吴某的住所南侧,站在106室南侧窗下的坡道上,可清晰看到106号室内情况。同时,因建设坡道106室户外的噪音情况更加严重,故吴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将无障碍坡道拆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认为,无障碍坡道的设置体现了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关爱,应该得到提倡。但前提是不应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吴某作为该小区20号楼106室合法居住人,其在此居住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该楼无障碍坡道的建设未事先征得吴某本人的同意,建设后的坡道又对吴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故该坡道应拆除挪至他处另建。物业公司作为该楼物业的管理者收取物业费的同时,理应为业主吴某提供相应的服务,制止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