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302室的龚老伯家中遭楼上渗水导致装修损坏,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楼上402、502和602统统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万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楼上三家业主无责,作出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费用7041.79元的一审判决。
家中装修被渗水所损
龚老伯住302室,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07年12月5日晚,他发现次卧、厨房顶板有渗漏现象,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公司接报后遂上门维修。然而,次日晚发现渗漏现象更加严重,故再次联系物业公司上门维修,经该公司疏通总管后排除了故障。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伯将物业公司和402、502和602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9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龚老伯诉称,由于渗漏,其室内二十余处墙面、顶漆脱落,客厅、厨房十余处泛黄渍,门套脱胶、开裂,厨房、卫生间吊顶进水、泛黄渍。因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疏通导致其室内漏水,污水从402漏下,以及502室、602室大流量用水导致渗水加剧,使其损失加重。
四被告均称无责可担
物业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建筑排水设计规范是2003年才有的,公司从1992年入驻小区时屋顶立管就没有设置风帽、风罩,属于建筑公司设计、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如果要加设也需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公司在接到龚老伯报修后,积极协助解决。由于402室家中无人,公司无法马上得知是哪根水管漏水,在此情况下仍在两天之内找到漏水原因并进行疏通,且事发之初只有厨房、次卧有渗水,情况不严重,公司有理由认为只需疏通一根管道,因此修理措施及时有效。此外,龚老伯家中进行过装修,也不排除上层住户用水不当造成堵塞,相邻方的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502、602和602或辩称家中没人,外出时将家中水阀关闭;或辩称事发时并没有听到龚老伯来敲过门,也不知道漏水的事;或辩称使用中没有任何过错,一直是正常用水,都不同意龚老伯的诉请。
物业公司疏维护之职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给出302室修复的费用为7041.79元。
法院认为,龚老伯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屋顶天沟等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和管理职责。龚老伯所在楼栋的排水立管在屋顶处没有加设风帽、网罩,仅是造成管道堵塞的条件,若物业公司平时妥善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当可避免此事故的发生,故物业公司未尽维修养护之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否加设风帽、网罩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物业公司辩称亦存在业主用水不当的原因,然其未能予以证明。在鉴定机构检查各业主室内情况时也未发现有排污不当的情形。至于龚老伯诉请修复费的超额部分,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龚老伯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402、502和602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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