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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业主拒缴物业费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0 ℃


  只因房屋空置,业主李先生觉得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拒缴物业管理费。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首次依据物业纠纷司法解释,作出终审判决:李先生需缴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约3.6万元。

  2006年11月,李先生购买了某大厦的一间房屋用作办公,房屋建筑面积为112.49平方米。他与物业公司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物业公司周一至周五提供中央空调,周六、日空调关闭。此外,如果房产空置时,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

  然而,自2008年6月起,李先生的房屋开始空置,他就开始欠付物业管理费。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所以李先生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但李先生的房屋的确处于空置状态,客观上导致物业公司管理费降低,所以法院酌情适当扣减物业管理费,判决李先生支付所欠物业费3万元。

  一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李先生应当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而且双方签订的公约也明确约定,房产如空置时,仍须定期交纳各项费用,依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先生房屋空置客观上导致物业管理开支降低,物业管理费酌情扣减一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一中院予以纠正。(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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