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一物业公司抛出“利好”措施,如愿以偿地地获得了管理权。但其不到位的物业管理,引起了业主大会不满,最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诉请。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院除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外,对有关小区资料的返还和经费的往来纠葛也作出了了断。
2005年3月,物业公司贴出告示,称若取得小区管理权,将实行对所有居民免收保安、保洁费,小区机动车停车费按规定作为房屋维修基金,不用于保安、保洁的支出。四年内放弃25%的车位管理养护费,将收取的机动车停放费全部作为房屋维修基金等“优惠”措施。物业公司终于赢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好感,成功地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然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并不象其当年承诺的那样好,越来越引起业委会的不满。终于,小区对物业公司下了“逐客令”。
业主大会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公司只派了4位外来民工,使近两年可查的盗窃案就发生了20多起,业主、业委会及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增派保安人员,但置之不理。故认为物业公司长期违背委托合同,服务不到位、管理不作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提出了解除合同并将收取的停车费返还并提交维修基金并各类小区资料。
物业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却提出了反诉,认为根据委托合同,完成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小区保安、保洁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等事宜。要求业委会支付公司垫付的维修费、保安费和保洁费。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业主大会以物业公司违背合同,服务不到位、管理不作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物业公司同意,予以支持。由于保安、保洁费性质如同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合同也约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因此,物业公司要求虹梅路2986弄业主大会承担保安、保洁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