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创业物业公司在没有与某物业中心将物业工作交接清楚的情况下就撤离了中黎科技园物业,造成了某物业中心的损失及无法正常的开展小区物业工作,故某物业中心将上地创业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拆除违章建筑,以及给付电费16万余元和利息266.94元。
原告某物业中心诉称,2007年6月,中黎科技园业主委员会与某创业物业公司终止了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6月28日,原告应中黎科技园业主委员会的邀标与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6月30日,原告与某创业物业公司进行了物品交接,并对用电进行了核对,双方认可数为2855200度,未用电为211187度,以业主每度0.8元计算,未用电总金额为168949.6元,双方对此数额做了核对和记录。但当某创业物业公司对总表数确认盖章后,便到供电公司声明7月1日起不再管理中黎科技园交纳电费事宜,并注销了其和供电公司缴费的银行帐户。因小区业主向物业公司买电,电费再由物业公司统一向供电公司交纳,而某创业物业公司并未将未用电的费用交纳,为了中黎科技园不因欠电费而被停电所以原告交纳了未使用电费168949.6元。
而且某创业物业公司在没有交接清楚的情况下撤离了物业,造成原告无法正常提供业主服务。此外,某创业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占用的设备层及公摊面积的违章建筑,也无法保障原告未为小区正常供暖和停车使用,应立即拆除。原告与某创业物业公司多次协议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