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女士于2011年在东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与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精装修委托补充协议,当中明确田女士委托开发商组织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负责对商品房进行装修。
2012年4月,地产公司通知田女士前往收楼时,田女士发现房屋装修存在瑕疵,提出整改意见并拒绝收楼。直至2012年11月,田女士才确认收楼。
由于收楼时间延迟,田女士在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从当年11月起正常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向田女士追讨延期收楼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未果,将田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女士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及违约金。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请求,并明确被拖欠的物业费由地产公司承担。
权威答疑:应向开发商追讨物管费
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田女士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装修协议,两份合同文件对于交楼标准均作出了约定。因此,地产公司向田女士交付的商品房除应当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验收合格、消防、水电等必备居住条件之外,还应符合约定的装修标准。
由于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对房屋装修进行整改,田女士直到2012年11月4日才办理收楼手续。因田女士延迟收楼具备正当、合理的事由,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关于房屋交接与物业管理的具体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交楼日期与业主实际收楼日期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商地产公司负担。
因此,田女士无须向物业公司支付涉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地产公司追讨拖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