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物业服务费滞纳金的法律定义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9 ℃

      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交纳率低早已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大难题。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张东旭 季如进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交纳率低早已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一大难题。据北京市建委小区办的随机抽样调查,2004年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交纳率不超过65%。原北京物业管理商会的调查数据则显示,在回迁房小区,这一数字甚至不足三成。如何解决该问题,业内及社会各界都曾提出过不少意见和建议。

      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建委联合制定并于2008年 5月1日起正式推行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中也都有专门条款解决物业费欠费的问题,其中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这一名称用在这里是否合适以及应该如何收取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一、“滞纳金”的名称问题及法律认定

      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对人从滞纳之日起按滞纳款比例持续不断地加收金钱,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滞纳金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及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做出规定,且其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滞纳金”一词主要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但民事领域中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使用“滞纳金”一词不妥,应当改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违约金”一词出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

      所以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有关滞纳金条款,应该理解为合同双方在词语的选择和表述上不够准确,未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法律区别,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滞纳金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违约金。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将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有关滞纳金条款解释为违约金。

      但是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滞纳金条款,则应该认定合同双方对于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法律区别是明知的,这时滞纳金条款则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二、物业费违约金的标准及约定探讨

      1.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减少”,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进行平衡。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