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高层公寓、高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
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
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生)、收集生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商层公寓、商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要求和所提供般务的内容、服
务水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小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小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文公布。
六、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填写《济南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按不高于四级收费标准计收。
八、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房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同一区城住宅收费标准,办公用房不得超过100%;商业用房不得超过200%。
九、物业辖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看管费(标准附后)。没有专用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物业辖区内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划出汽车车位线,收取车位费,车位费属全体业主所有、专款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收费不足的部分,不得挪作它用。
十、汽车车位费每辆每周50元,物业公司不负责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赔偿。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物业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
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
物业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常住户(元/辆.月)
非常住户 (元/辆.次)
1、摩托车(轻骑)、自行车不分车型,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2、白天为8时至20时,夜间为20时至早8时。
3、因看管不当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白天
夜间
交通工具看管费
室外
大型汽车
100.00
2.00
4.00
小型汽车
80.00
2.00
4.00
摩托车(含三轮)
20.00
0.50
0.70
轻骑
12.00
0.40
0.60
自行车
5.00
0.10
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