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租赁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房客承担,而承租人拖欠物业费,应该如何处理?
去年我将购买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别人,租赁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房客承担。今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找到我说我欠半年物业服务费,我一看这个欠费的时间是房屋出租的时间,应由承租人来承担这个费用,可租赁期到了,我也找不到房客了,我该怎么办?
你应当先交纳房客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再向房客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的使用人如房客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来交纳,这种约定是有效的。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使用费。但是,业主不能因此而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全推给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人没有交纳的情况下,业主有责任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的“业主负连带责任”,应当认为是在房客不交纳或没有能力交纳的情况下,才由业主负连带责任,所以这里说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被称为是补充连带责任。如果房客有确切的联系地址又有能力交而不交,业主就可以免除责任了。你遇到这件事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你应当先向物业公司交纳房客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再凭租赁合同追究房客的违约责任,向其追偿。如果查找不到房客的下落,你只能自己承担这笔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