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房地局1997年颁布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物业管理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使用人交纳,一部分由产权人交纳。
使用人按月交纳费用,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①保洁费:2-5元/户,具体标准同各区县物价局制定;②保安费:3-5元/户。产权人按年交纳费用,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①绿化费:0.55/平方米;②化粪池清淘费:0.3元/平方米;③管理费:2.40元/平方米;④房屋共用部位小修费:0.91元/平方米;⑤房屋共用部位中修费:2.09元/平方米;⑥房屋大修费:5.04元/平方米;⑦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
如果是高层住宅,产权人还应交纳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护费,由于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的电梯(水泵)型号、运行与备用的状态、楼房的层数来确定每部电梯(水泵)收费标准的,故按每月每平方米计算电梯水泵费用全市没有统一价。据调查,全市平均价格在1元/平方米?月左右。
特约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价,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议定。
按此标准,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每年的物业管理费为760元左右,一套6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每年须交物业管理费15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