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外、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线电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维修基金制度各地民相关规章制度均不一致,亟须统一。根据建设部与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由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业主续筹。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