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6 ℃

河南省政协委员闫琪等提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库违法,地下车位不能销售,建议政府广泛宣传与地下车位相关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施行后,关于小区车位和车库的

河南省政协委员闫琪等提出,开发商出售地下车库违法,地下车位不能销售,建议政府广泛宣传与地下车位相关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施行后,关于小区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对此进行讨论。

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构造上的独立性,称为 物理上的独立性 ,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并且可以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相隔离。隔离,应采取 观念上的间隔 ,即 无物理的间隔 ,只要符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即使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土地即为此例。所以,不同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观念上的隔离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 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部分后,每个单元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建筑物相同。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车辆的出入有共同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也可以称为 法律上的独立性 或 形式上的独立性 。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 能够登记 ,既包括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部分,也包括了已具备前两项实质要件,但实践中尚未进行登记的部分,如有的地方对车位,车库,露台等均未纳入登记范畴。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车位车库登记制度,这只能说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待各地登记机构不断改进。

二、车位、车库的类别及权利归属

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本文所指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独立车库

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二)地面车位。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占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也包括规划内违规将业主共有部分划为车位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第二,规划外新增加的车位,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地方,那么新增加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分转让。

如果开发商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新增加的是车库,也应属于业主共有;反之,属于投资建设者所有,其处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通过和开发商协商得到该车库。

2、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在小区的公共区域任意设立和经营停车位,只有在业主大会的决议许可下才能设立或经营车位,并且所得费用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的委托下,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得将停车位价金据为己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既然物业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就应该对小区内所停放的汽车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丢失或损坏,就要根据其过错和管理费的高低等情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