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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半岛花园连环纠纷全景透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8 ℃

[背景资料:东方半岛花园连环纠纷事略] 1、1998年10月31日,位于深圳关外布吉镇、占地面积6.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08万平方米的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入伙,由开发商下属深圳市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兆基物业)提供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管理费价格为:多层

[背景资料:东方半岛花园连环纠纷事略]

1、1998年10月31日,位于深圳关外布吉镇、占地面积6.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08万平方米的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入伙,由开发商下属深圳市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兆基物业 )提供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管理费价格为:多层住宅0.60元/平方米 月,小高层(带电梯)1.45元/平方米 月,商铺1.60元/平方米 月。

2、2000年8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共有9名业主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3、2001年2月18日,恒兆基物业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管理费价格维持不变,合同期限为3年。

4、2002年2月25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对2001年度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审,最后以书面形式高度评价了恒兆基物业一年来的管理、服务工作。

5、2002年3月1 7日,经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深圳市龙岗区物价检查所备案,恒兆基物业及小区管理处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正式将管理费价格提升一事及新的价格标准公之于众。新的管理费价格标准为:多层住宅 0.85元/平方米 月,小高层(带电梯) 2.10元/平方米.月,商铺2.20元/平方米 月。

6、2002年3月23日晚上,由部分业主牵头组织的小区 业主维权大会 举行,有近300人(身份未确认)到会。由于管理处派人来维持会场秩序,一些业主围攻推搡管理人员,并冲击管理处,场面一度失控,后在辖区派出所的努力下,混乱局面才得到控制。会议的倾向性意见是不同意管理费价格上调。

7、2002年3月28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公告小区管理费暂不调价,恒兆基物业也表示同意,之前加收的业主在 4月份也分别予以退还。

8、2002年4月1 3日中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集体宣布辞职。下午在有关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结果大多数表决票反对调高管理费价格,认为恒兆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均不称职。

9、2002年5月中旬,小区业主大会以书面投票的形式再次召开,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共有1 5名业主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0、2002年6月中旬,小区业主大会以书面投票的形式第三次召开,1票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上作有整改,8 08票认为没有整改;3票同意继续聘用现物业管理公司,807票同意解聘现物业管理公司。

11、2002年7月18日,恒兆基物业就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单方面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2、2002年7月25日,由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小区物业综合管理招标活动举行,结果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方物业 )在4家投标单位中脱颖而出,一举中标。

13、2002年8月1日,恒兆基物业与北方物业在小区形成对峙局面,经当地警署的强力介入,北方物业最终接管小区。

14、2002年9月19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合同的解除条件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等展开了激烈辩论。

与此案同时仲裁的还有恒兆基物业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4名委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

15、2003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就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局裁决:双方自2003年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2月18日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恒兆基物业自2002年8月1日至业主委员会采取措施恢复恒兆基物业的管理状态之月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每月以1.7万元计算:业主委员会还需支付恒兆基物业所花费的部分律师费和仲裁费。

同时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判决4名欠费业主及时向恒兆基物业支付应吏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承担相关律师费用和部分仲裁费用,但驳回了恒兆基物业要求欠费业主支付滞纳金等的申请。

一、 进退维谷的仲裁裁决书

2003年3月23日,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终局裁决书正式下达,记者在第一时间内电话采访了各有关当事人。恒兆基物业总经理丁秋玉说 接到裁决书时很高兴,一年多的纠纷现在毕竟有了一个公正的说法,公司上下为此付出的巨大努力终究没有白费。但在高兴之余,我们对这些纠纷产生的全过程也进行了反思,如果说我们有错,就错在对业主的服务态度还不够诚恳,对业主的思想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致。 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一副主任在电话中听完记者对裁决结果的转述后,很平静地说 我暂时还没有看到裁决书,对此无法评论。 已在去年8月1日接管小区的北方物业总经理胡叩瑜在电话中对记者说 很抱歉,我正在外地出差,对此结果我回去后会马上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

2003年3月26日,东方半岛花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告示,称仲裁裁决有严重倾向性,非常不公平。他们认为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形式解聘不满意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一项基本权力。对此偏颇的裁决,他们绝不认同,也不会执行。

同日,北方物业东方半岛花园管理处也在小区发表《告全体业户书》,称仲裁裁决对北方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不构成任何影响,因为他们是通过合法招标而得到小区物业管理权的,他们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得到了业主大会的确认,并已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003年3月27日,恒兆基物业分别致函小区业主委员会、北方物业及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政府、深圳市公安局布吉警署、罗岗派出所等,强烈要求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特别强调自己坚决重返东方半岛花园继续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决心和意志。

深圳市住宅局有关领导表示,希望恒兆基物业通过合法的执行程序来履行自己对于东方半岛花园的物业管理权,认为该仲裁裁决对于日后行业解决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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