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汉物业向法院起诉住户古某享受物业服务,却不缴纳物业费。古某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没有使用过电梯,电梯费不应交纳,因小区物业服务不周,也拒绝缴纳物业费。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古某主张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古某应缴纳拖欠物业费7千余元。 京汉物业公司向法
() 京汉物业向法院起诉住户古某享受物业服务,却不缴纳物业费。古某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没有使用过电梯,电梯费不应交纳,因小区物业服务不周,也拒绝缴纳物业费。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古某主张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古某应缴纳拖欠物业费7千余元。
京汉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11月《京汉旭城家园物业管理公约》获得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古某等住户在此公约上签署承诺书,同意遵守该公约的一切条款。但是古某却不缴纳2006-2007年、2007-2008年度、2008-2009年度的物业费共计7千余元,经书面形式催缴仍不交纳所欠物业费,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古某缴纳物业费。
古某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没有使用过电梯,故电梯费不应交纳。古某认为小区车位的规划不合理,其他业主的车就停在自家窗户下,家里玻璃、地砖在保修期内就坏了,自己不交物业费,是由于物业服务不好。
法院审理认为,古某一直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其应向京汉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容置疑。关于古某提出其住在一层不应交纳电梯费的问题,在京汉业主委员会与北京京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现古某持该理由拒交电梯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古某提出购买的精装修房屋中玻璃、地砖质保期内损坏未得到及时修理问题,因该问题系房屋销售过程中遗留问题,古某可另行解决。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杨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