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几天我在小区遛狗,和小区的一个保安为了小狗小便的事发生争执,我被这个保安推倒,造成我手臂骨折,花费医药费千余元,还请了两个星期病假。后来我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说这个保安是他们临时工,还在试用期里,由于打了我已被辞退了,所以叫我去找这个保安
问:前几天我在小区遛狗,和小区的一个保安为了小狗小便的事发生争执,我被这个保安推倒,造成我手臂骨折,花费医药费千余元,还请了两个星期病假。后来我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说这个保安是他们临时工,还在试用期里,由于打了我已被辞退了,所以叫我去找这个保安本人赔偿。这种说法对吗?
答: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你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还是由这个保安承担责任关键看这个保安和你之间的争执是否是保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在这起纠纷中,保安是为了小狗小便与你发生的争执,显然这个保安是在执行物业公司所授予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与其职务有明显的关联。物业公司认为保安是临时工所以应由个人来承担责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不管这个保安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都是物业公司与保安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与你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只要保安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把你推倒的,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