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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绿化、公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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