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等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根据住宅套数和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计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但未售物业部分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
经筹备组确定,也可以以住宅套数或者以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
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任期、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诉讼;
(二)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