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一夜夫妻百日恩,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对蒲公堂的情况数不胜数。大部分的原因是物质财产问题。家住江苏的王先生和李女士就因为房产的问题在法庭针锋相对。
王先生和李女士是在大学校友,当时的李女士还是校花级别的美女,在众多的追求者中,选择了老实的王先生,在一起后也非常的幸福,一时间羡煞旁人。毕业后,二人都有了稳定的工作,就开始考虑结婚的问题。
2002年,王先生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作为婚后的家,但是因为刚刚参加工作不久,所以并没有很多的积蓄。王先生不想贷款,父母那边也不好意思张口,就和当时还是自己女朋友的李女士商量,想要向女友借3万元。李女士当时还是王先生的女朋友,所以就有一些顾虑,提出买房后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等还钱之后再将房产过户给王先生。出于对女朋友的信任,王先生就同意了这样的做法。
在2003年的时候,王先生将3万元还给了李女士,还写下了借条收到了王先生的还款,同时写下了保证书,在2003年11月份之前将房产过户给王先生,但是却迟迟没有办理。在2004年的时候,二人登记结婚。
可能是王先生与李女士的信任度不够,或者是出现了什么变故,在2008年的时候,双方签署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就房屋约定为男方婚前财产,李女士又写下了保证书,表示没有过户给王先生之前不得处置该房产。没有想到的是,在2009年,双方发生矛盾要求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将房产认定为男方婚前财产。事后李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归还给王先生,于是王先生就将李女士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离婚,房产归还王先生。
沪律网提示:夫妻双方要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生活,但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的夫妻会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等手段,以防止分开后自己的财产受损。本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就房产签订了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结婚是一生的大事,随着我国离婚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采取签订协议,婚前财产证明等手段,防范于未然。本案中,涉及到的房产问题也因为王先生和李女士签订协议的原因,变得容易处理。所以,这些手段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