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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母亲证明 卖房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7-08-10 10:10: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41 ℃

百善孝为先,这是我国道德理念的精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和儿子对蒲公堂的案例有很多。李女士就因为自己的儿子伪造自己的死亡证明卖房,与其对蒲公堂,更多的是心寒。

伪造母亲证明 卖房合同无效

故事的发展是这样的,张某是李女士的儿子,早年与其父离异后,就独自抚养孩子长大。经过多年的拼搏奋斗,李女士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家,买了房也买了车,生活也过得越来越好。儿子张某却很不争气,整天游手好闲,为了自己的儿子,李女士可以说是操碎了心。

这样的情况或许是很多家庭的写照,但是,谁都不会想到,李女士的儿子张某居然会打母亲房子的主意。因为总是被母亲训斥,经济上不能够得到满足,张某怀恨在心,联系自己的狐朋狗友,打算伪造一张母亲的死亡证明,将李女士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再进行出售。

一天晚上,李女士发现自己家的门上贴上了字条“张某把房子卖给我了,望家人跟我联系,不联系,明天收房”。李女士又惊又气,惊的是自家的房子怎么就被儿子卖了,气的是儿子的不争气。李女士通过联系字条上的手机得知,儿子张某不仅将自己家的房子卖了,还签下了卖房合同。到物业咨询,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伪造的死亡证明到小区管理处办理了房产证补办手续,并在同日将房子卖了出去。

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张某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定合同无效,张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张某虽然与买房者签订了合同,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伪造的死亡证明之上,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受到法律支持的,卖房合同自然就没有法律效力。对于其母亲李女士来说,却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带来的不仅是法律的严惩。还有自己母亲对他的失望,抚养多年的儿子居然如此对待自己,相信更多的是寒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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