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还没有到,房屋就被法院拍卖,租客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被新房主强制收房,前不久深圳市的庄女士就经历了这样的事情,十年租约只过了三分之一不到,房子就要被新房主收回,为此庄女士非常苦恼。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先要调解,调解不行的,再走法律程序。
庄女士租住在深圳市罗湖的一个小区里,最近她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甚至不得不到外面住宾馆过夜。庄女士住在和平广场瀚庭轩34楼一个单元,2015年她的丈夫和当时的业主签订了10年的租约,但是最近,有人自称是房子的新业主,上门要求庄女士尽快搬走。庄女士说,之前因为还存在租约的问题,她和新业主也协商过多次,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新业主也多次上门,打算强行收房。随后,记者也联系了新业主李先生,他告诉记者,这套房子此前被法院查封,自己是通过法院拍卖获得的,作为房子现在的产权所有人,他希望庄女士尽快搬走,此前双方也在居委会、派出所等多方的见证下进行过协商,但庄女士迟迟不搬,这让他也很恼火。有律师认为:新业主李先生有权要求庄女士搬离,而庄女士丈夫和原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为房子被法院查封拍卖,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可向原业主要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李先生和庄女士之间,最好还是先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沪律网提示: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原则,在租赁合同期间内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对于已经被法院拍卖的,就要特殊考量了,不能简单的以“买卖不破租赁”来适用。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在租赁合同的期间内,房屋被法院拍卖的,并且新的房屋所有人与原租客之间产生矛盾,无法调解的,原租客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与原房屋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可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