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比特币的出现掀起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新浪潮,有人一夜暴富,也有人在一夜之间一无所有。王先生就因为投资比特币,三个月内亏损40万,一时之间接受不了,将投资平台告上了法院。上海合同法律师提醒投资者投资此类项目,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同时去年年底起比特币在中国的交易也受到了限制。
王先生经朋友介绍,于2016年10月在火币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开始进行比特币交易。因为是24小时交易,他作为个人很难持续关注交易情况,因此他终止了交易,将账户中的人民币余额和比特币全部提取。其充值的金额分别汇入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的账户,截至去年1月,王先生共充值140万元,提现共99万余元。王先生认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不能认定为商品。此外,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来看,比特币并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交易和支付工具。因此,王先生称,他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标的物不存在而属于无效行为,故要求法院判令他与火币公司之间交易合同无效,火币公司、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4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故王先生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诉讼中,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火币网的经营存在违法性,其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三被告公司连带返还自己的交易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虽然比特币是一种虚假的货币,但法律既然没有规定禁止交易比特币,并且比特币的交易是国际化投资交易的一种新方式。王先生以比特币的交易不存在为由主张服务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合同的无效必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先生只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证明比特币的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就需要承担投资中的风险,这是法律维护市场利益平衡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