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银行“多”给钱、ATM机多吐钱的情况屡有耳闻,但多收钱的人有时候为了贪图小便宜,往往会不返还多收的钱,而这会构成不当得利,上海合同律师表示这是法律出于保护受损利益的需要,从而来维护正常的利益关系,使其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广东省清远区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帮客户办理存零钱的业务时,将其中面值金额为10元的208张纸币误录入为2080张,导致该客户的账户多存入人民币18720元。当天工作人员在日结盘库时发现短款18720元,马上报告上级并调取了监控录像、点钞机的冠字号码求证,经证实,是工作人员为该客户录入账户时出了差错。而银行随即发现,该客户在办理存款后几分钟内就已经把卡里的钱全额转走。于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马上报警,民警及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客户要求返还不当利益18720元,但均遭到客户的拒绝。于是银行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客户返还款项18720元。庭审中,客户承认银行确实是多存了钱,但是不清楚具体金额,并且当天已经把卡内所有存款转走了,暂时没有钱归还。在本案中,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银行为该客户的银行账户多存入了18720元,而客户也因此取得了该资金利益,银行则受到了18720元的资金损失,客户取得该款项并无法律上的根据也无合同上的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客户返还不当得利18720元。
沪律网提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或者原本有合法依据随后丧失而被确认为是从他人遭受损失之中获得的利益,获得不合理合法的利益一方应负返还的义务,并且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不返还即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另一方受有损失;三、一方取得利益与另一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一方取得该财产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不当得利的认定较为明确,受益方无论是明知还是不知该不当得利的存在,都需要负偿还的义务。但诸如在银行这类特殊主体的案件中,也不得给予银行一种特殊的地位,一定要避免某些“霸王条款”给公民带来的困扰。不当得利制度不是牟利的工具,而是为了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