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住房限购令的出台,一户家庭购买二套房以上的,首付比例和贷款的利率都大幅度提高,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近几年来夫妻为购买二套房而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往往会造成很大的利益冲突,无论是对公共秩序还是法律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北京的一对小夫妻便因购房导致离婚的“弄假成真”。
陈锋和王琳于2009年底结婚,婚后居住在王琳婚前名下的房屋内。2012年两人打算再购置一套房产,陈锋经咨询得知,若再买房就是家庭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上调且贷款额度会降低,如果两人离婚,就能少交首付款,贷款利率也会降低。因此2012年9月22日,生下孩子仅10天的王琳跟着陈锋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还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王琳名下存款各分一半,陈锋名下汽车归他所有,婚前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10月8日,陈锋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182万余元的房屋,并缴纳了102万余元的首付款。离婚后,两人照旧共同生活,但王琳的内心悄然发生变化。因为购房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王琳和陈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房屋为二人共同拥有,且各享有50%的产权,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权及处分权。根据该份协议,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负担房屋贷款。这下,王琳终于吃了定心丸。但是,之后陈锋不再提及复婚一事。不仅如此,他还拒绝履行协议,不想让她居住使用新房,也否定她出资,不配合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当初为购房配合陈锋而离婚,如今对方却假戏真做,这让王琳有了被骗的感觉,而且自己的财产也受到重大损失。
王琳将陈锋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新购房屋拥有50%的产权并予以分割,但是陈锋面对证据完全否认,也不承认《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的有效性,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陈锋所有,陈锋酌情支付王琳90万元房屋折价款。
沪律网提示:新购的房屋系离婚后购买,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女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预见离假婚后产生的风险,但出于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要予以女方一定的利益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假离婚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漏洞,合意离婚很难考察其主观上的真实性。因假离婚导致的财产纠纷也很难处理,因为其间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太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裁决,不可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