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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后发现妻子有艾滋病,起诉婚检机构
发布时间:2018-02-18 06:18: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57 ℃

艾滋病往往是人们谈之色变的疾病之一,很多人对艾滋病人避而远之,更不用说能够接受和艾滋病人结婚了。一男子在结婚孩子出生后才发现妻子患有艾滋病,结果婚姻破碎,生活陷于困境,一气之下起诉了婚检机构。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艾滋病不认定为是婚姻法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孩子出生后发现妻子有艾滋病,起诉婚检机构

2014年小鑫(化名)认识了与他同龄的小颖(化名),半年后两人就有了结婚的打算。2015年7月底,两人一起到南通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便满心欢喜地领了结婚证。2016年元旦期间,小鑫按照农村习俗向小颖交付了彩礼、首饰、“攥手钱”、“叫钱”等等,并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两个多月后,小颖剖腹产生下女儿,然而小鑫无意中发现小颖的手术记录,却令他瞠目结舌。原来,小颖术前术后诊断内容中均记载她患有艾滋病。在小鑫的追问下,小颖无奈地道出了她隐藏多年的秘密: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过备案。突如其来的噩耗,给了小鑫当头一棒,他对自己的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在女儿刚满四个月的时候,小鑫选择与小颖协议离婚。此后,小鑫想起自己为结婚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更是万念俱灰。为此,小鑫一纸诉状将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婚检机构赔偿自己的彩礼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鑫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婚检机构,对未能检查出小颖系HIV感染者存在明显过错,也无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禁止结婚类疾病,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是否真正有感情而并非是否患有艾滋病。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指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如果该疾病会对另一方以及后代造成生理上的不利影响的,则法律认为不可结婚或者婚姻无效,除非在婚后已经完全自愈了。但是,艾滋病不在此类疾病之内。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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