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流传到现在,是婚嫁的一大传统,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彩礼的认定范围一直不够明确。上海一对原本恩爱的小夫妻,却因为两家人用于房屋动迁的40万是否为彩礼起争端而诉至法院,婚姻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妻,于2015年结婚。同年,小宣娘家还迎来动迁,分得两套动迁房,但宣家分到的动迁房超出房屋面积部分需补差价。宣家遂与宋家商议,由宋家出40万元差价钱,宣家则在其中一套动迁房的房产证上加上小宋名字。宋家同意了亲家的建议,遂于2015年12月30日向宣家转账40万元。但宣家顺利办完两套动迁房产证后,宋家发现,两本房产证上都没有小宋的名字。宋家要求宣家履行此前承诺,却遭拒绝,甚至连返还40万元的要求,都遭宣家推诿不还。小宋的母亲史女士。她将亲家母马女士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返还40万元及利息。但马女士辩称,女儿女婿此前在筹备结婚期间,宋家说婚礼不想置办新东西,打算直接给宣家40万元开销。因此这40万元应算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后宣家要补齐拆迁房屋差价,但因家中的钱都用于置办婚庆了,于是向亲家讨要原先承诺的40万元“彩礼”钱。马女士还称,原、被告从未约定要在动迁房算上小宋的份额。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史女士向马女士汇款40万元,汇款凭证显示,“附言:购房”。同年12月31日,被告将该40万元用于交纳安置房屋差价,而小宋并未因此获得被告家安置房屋的权利。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质是原告给付被告的40万元是否属于赠与?由于被告对赠与这一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又予以否认,故法院难以采信。且原、被告双方只是亲家关系,原告给予被告较大数额钱款,但钱款的用途与结婚、与原告儿子均无关联,从常理判断,也难以确认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占有原告40万元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沪律网提示: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很重要,但也很难考量,40万元是原告为了房产上的名分而赠与原告的,可以看做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关于“彩礼”,本案中的金额较大且明确说明用于购房,不应认定为“彩礼”。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无论是赠与还是彩礼,法院都需要对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但这又很难评估,因此只能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诸如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等,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具有普遍要求但又不失特殊性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