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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时间:2018-02-08 07:08: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12 ℃

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中法官判决的重要依据。生育问题是婚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夫妻双方由于生育问题引起的感情问题是否应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在实践当中的判决存在着较大的可裁量空间。

因生育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08年经人介绍原告小圆认识被告小方,双方谈了一年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但由于被告身体因素,双方结婚八年,都一直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不错,但是由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不能接受这一现状,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为此,小圆多次向小方提出离婚,但是小方却不同意。原告曾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原告就搬离被告住处,外出租房居住。期间,被告去找过原告两次让其回家,但是原告都不为所动。由于夫妻关系没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仍不同意离婚,其表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良好,结婚八年,婚后亦培养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两人主要的矛盾就是原告认为被告不能生育,但是被告认为该问题以后可能会通过先进的医疗技术得以解决,退一步说,双方即便没有亲生孩子,以后也可以领养一个孩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努力做好调和工作,但小圆离婚态度非常坚决,无和好的可能;而小方也不同意调解离婚,由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当中的裁量仍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因生育问题导致的夫妻感情问题,若客观上已经无法调解的,则应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一方未能生育虽然不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是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强行维护感情已破裂的“死亡婚姻”有违立法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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