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是买卖双方容易起争议的一个点。
买方为减少支付税款,以房屋不是“满二唯一”住房,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江某于8月13日与刘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广州珠江新城的某房屋出售给江某,房屋总价款为1800000元。江某通过资金监管的方式将首付款支付至被告刘某账户,之后再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刘某支付尾款。双方同时还约定,刘某应于银行批贷后7日内配合江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江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于10月23日前累计向刘某支付房款1350000元。其中,定金60000元支付至刘某账户,首付款1290000元以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至刘某账户。江某已办理完毕银行贷款手续,银行在房屋过户后即可放贷。刘某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突然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至江某名下。后经江某多次催促,但刘某始终拒绝配合。故江某起诉要求刘某协助江某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同时要求刘某按每日1000元标准向江某支付违约金。刘某称自己已收到江某交付的定金60000元,同时,刘某没有表示不出售该房屋的行为,并同意给江某办理过户手续。10月23日,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在经房管部门核查,发现刘某名下还登记有一套房屋。江某见状,突然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刘某的房子不是“满二唯一”住房,这样自己在购买了这套房子后就会交个税,因为缴纳个税问题,双方没有成功办理过户。法院认为整个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说明刘某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不存在违约金的说法。
沪律网提示:“满二唯一”是指出卖房屋一方的产权证或者契税发票领证或开票时间超过2年或正好2年,以及出卖方以家庭为单位唯一一套住宅。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买方没有提出“房子须满二唯一住房”的要求,故不得以此成为过户不成的理由。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卖方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即履行了合同,而买方以“满二唯一”的要求拒绝办理过户,因此是买方不履行合同。而买方却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经查明事实证据不成立,故法院不支持该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