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效力待定,但是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如果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与其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效力又如何?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该行为在法律中称为“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王娟与王帅系姐弟关系,二人共有一处房产,为A号房屋。王帅作为卖房人(甲方),李可作为买房人(乙方)在案外人B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主要约定:王帅、王娟向李可出售A号房屋一套,房屋售价175万元,在签约时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壹拾伍万元整,甲乙双方应于7月1日前共同去银行办理贷款签字手续。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有“王帅、王娟代”的签名。同日,王帅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王帅已征得共有人同意,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出售此房,若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李可支付定金壹拾伍万元整。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了,可甲方却不配合乙方办理手续。但王娟作为原告却将李可起诉到法院,认为王帅卖房未征得其同意,要求确认王帅与李可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帅提供了王帅和王娟两人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王帅表示房屋为王帅、王娟共有,王娟因为没有时间由王娟丈夫过来,然后王帅将王娟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送至工作人员手机。后工作人员再次与王帅联系,王帅表示其姐姐王娟又不同意卖房了,需要时间来说服王娟。王帅表示王娟一开始是同意卖房的,签合同前确实与王娟联系过但并未提及卖房一事,签合同当晚来的姐夫为其二姐夫,并非王娟丈夫。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娟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代理人系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也有效,合同的效力以及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房屋为王娟与王帅共有,王帅在卖房时虽然没有经过王娟的同意,但是其在与李可签订合同的时候让李可误认为王娟是同意卖房的,因此基于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