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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未出示房产证,买房人拒绝先付款
发布时间:2018-04-21 05:21: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6 ℃

房产作为一种高价值的商品,由于涉及的金额巨大,购买者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因产权归属不明或者仍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购买时一顶要谨慎地对待。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市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合同履行内容、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卖房人未出示房产证,买房人拒绝先付款

樊某(甲方)作为买受人与陈某(乙方)作为出卖人就一套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房款63万,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产权利明晰完整,无任何纠纷,双方应相互协助,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当日,樊某按约交付定金3万元。同年4月,陈某与樊某处理房屋过户事宜时,樊某要求陈某出示案涉房屋产权证后支付房款,而陈某要求樊某先支付房款后再出示房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未果,导致未交付房款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陈某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吴某、沈某,并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吴某、沈某名下。故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准被告陈某向原告樊某支付违约金12.6万元,并返还定金3万元;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查明,案涉房屋系案外人所有,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房屋,但在缔约时未如实告知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状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房屋出售人,除了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的义务,还负有向合同相对方如实告知房屋产权信息及配合提供相关产权资料的附随义务,但本案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前未向原告方出示其作为房屋出售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又以对方未出示房产证为由拒付房屋首付款,也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樊某购房定金3万元,驳回原告樊某其他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主给付义务是指在合同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价款,则认定为没有履行主给付义务,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本案简单来说就是樊某与陈某都构成违约,樊某没有按照合同支付房款,最终导致房屋被卖给他人;陈某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告知房屋不是其本人所有,没有尽到诚信义务。因此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不用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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