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李女士为了孩子上学,想将现在居住的房屋卖出再买一套学区房,然而和买家签订合同后,才发现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还需要再等两年,但是李女士急着用买家支付的房款去学区房的首付,李女士也一直没有获得房款。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李女士是连环买卖,因买方违约导致李女士无法购买学区房,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的孩子要上小学,为了给孩子买套学区房,李女士将现居住的房屋通过中介公司出售给张先生。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400万元,签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2016年10月15日前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申请银行贷款当日支付首付款200万元,贷款180万元。批贷后3个工作日内缴税、过户,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过户手续。房子顺利卖掉后,李女士购买了刘女士的学区房,李女士用出售房屋的购房款支付学区房的首付400万元,尾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李女士和刘女士约定第一笔首付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首付款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只要张先生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李女士就能顺利履行其和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避免自己合同违约,李女士签订合同后,即刻委托中介去办理房屋核验,张先生也同步去办理购房资格。李女士房屋核验顺利通过,而张先生的购房资格有问题。原来张先生是外地户口,需要连续缴税五年才能在京购房,张先生社保还差两年,想通过补缴或其他方式取得购房资格。中介和张先生说一定能解决,让李女士等等,一定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一直到2016年10月,张先生还未取得购房资格,马上就要支付首付款了,张先生也不支付首付款。李女士多次沟通有关购房资格及首付款的问题,张先生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购房时张先生声称自己有购房资格,现在购房资质不过,张先生又一直拖着不解决,李女士咨询律师能否以张先生没有购房资格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
沪律网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因为主体不适格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另一方该情况的存在,即没有履行诚信的义务,同时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具备购房资格,即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张先生也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