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乃人生大事,父母为了子女的婚姻自然也是尽心尽力,一般父母会为了子女能有美满的婚姻而出钱买房,那么由父母出资买的房,在夫妻离婚后又应如何分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明该类房产的分割要根据是一方父母出钱还是双方父母出钱,在婚前还是婚后,以及出资占房产的份额多少来认定。
朱某和刘某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中相识,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对对方产生了好感,很快便结婚了,婚后朱某和刘某按婚前的约定,朱某的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一套房屋,并写在朱某一人名下,贷款由朱某和刘某共同偿还。后来朱某和刘某由于二人婚前对双方不能够了解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就该房产是属于朱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争议。朱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某主张因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故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法院审理后发现此套房产是朱谋和刘某在婚后购买的,证明购买此套房产是为了解决夫妻二人共同居住问题,虽然购买此房产的首付为朱某父母,但现在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的法律规定,那么既然朱某父母并非房屋所有人,所以朱某父母当然不能把该套房产赠与朱某。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套房产属于朱某和刘某的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出资全款买下房子,并且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仅仅付了首付,剩下的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朱某的父母付了房子的首付,婚后由朱某和刘某共同还贷,因此即使房产证中仅有朱某一人,刘某也实际享有房产,即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朱某父母付的首付部分,归属于朱某一人可能会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