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往往会有房产中介公司的介入,在促成合同成功签订后,买卖双方则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但是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中介公司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则不能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
2016年11月,乌鲁木齐市民张青打算出售自建房,她选择将房屋信息挂在乌鲁木齐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求合适买家。不久后,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张青顺利与王强达成房屋售卖意向。当月,张青、王强和中介公司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除约定房产出售的条款外,还约定了合同签订七日内,张青支付中介费1.5万元,王强支付中介费1.7万元。签约当日,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张青并没有来到现场,而是由其女婿李康代为签署,李康并未出示委托书。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王强便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却因当地关于自建房售卖政策的原因无法过户。买卖双方此前对相关政策并不了解,双方认为交易未能达成,是因为中介公司未提醒,因此拒绝交付中介费。今年10月,中介公司多次索要中介费无果,将张青、李康和王强诉至法院,索要中介费、利息及律师费共3.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只要三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就证明中介公司撮合成功,至于后来房子因为政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不能过户,不应由中介公司担责,因此即使买卖双方最终没能实际完成交易,中介费都要交。但在本案中,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内容上看,包含了涉案房产买卖的条款及居间条款,因此中介公司主张中介费的前提应该是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第三人李康在没能得到卖方张青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签订了合同,且最终未能得到张青追认,故该合同对张青不产生效力,导致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中介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因此,中介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居间人才有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因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是无权处分,房屋所有人也没有追认,导致合同没有成立,而中介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该行业的专业机构,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时,未审查出买卖双方是否有权处分房产,存在着过错,间接导致了合同不成立,故不能要求买卖双方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