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为了让拆迁户同意而不择手段。山西省临汾市的唐女士就因为拆迁方多次催促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丈夫马先生却没有同意,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行为。
马先生和唐女士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其在临汾市尧都区的国有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该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因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城市绿化建设,需征收拆迁马先生的共有房屋,但是由于指挥办公室所给予的拆迁补偿过低,马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就拆迁事项达成一致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初,马先生因工作需要出差至外地,遂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宜搁置。三个月后马先生在回到家时,却收到拆迁方发来的宣称依据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所作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其后,马先生经过询问得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其妻子在其去出差期间因厌烦拆迁方天天上门催促其签字而严重影响其生活遂与拆迁方签字。随后马先生向拆迁方主张其妻子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签订的协议应归于无效。但是,拆迁方主张,其房屋为马先生及唐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唐女士对房屋享有处分权,而且马先生及唐女士作为夫妻其互相享有家是代理权,因此对于唐女士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为此双方起了纠纷。
沪律网提示: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在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但是对于房屋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并且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未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就同意的视为无权代理。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唐女士独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签订的协议也应当为待定,同时要注意到拆迁方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唐女士也是因为拆迁方扰乱了其正常生活无奈之下才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