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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丈夫私自卖房
发布时间:2018-06-02 16:02: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79 ℃

丈夫通过中介所卖房,买家支付了定金,但是这时候妻子将丈夫、中介所和买方告上了法院,因为她并没有同意卖房,卖房完全是丈夫一人的意思。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夫妻对共有房屋享有相同的处分权,夫妻一方要卖房时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也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妻子起诉丈夫私自卖房

谢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以63万元的价格与买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又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张先生交付了房产中介购房定金6.3万元。第二天,谢先生又向房产中介提交了一份妻子陈女士签名的“同意出售证明”。谢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以63万元的价格与买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卖双方又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张先生交付了房产中介购房定金6.3万元。第二天,谢先生又向房产中介提交了一份妻子陈女士签名的“同意出售证明”。 陈女士向房产中介发出告知函,声明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她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请房产中介尽快退还房产证,撤销合同。此举遭到买主张先生和房产中介的共同反对。随后,陈女士将丈夫、张先生及房产中介一并诉至法院,称自己是在合同签订4天后才获知此事,她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是丈夫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庭审中,谢先生承认签约前确实没有跟妻子商量,也承认“同意出售证明”上妻子的签名实际上是他写的,名章也是他盖上去的,未经过妻子同意。买主张先生对此感到冤枉,他说当初谢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有决定权,并出具了妻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他认为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签订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不可撤销。法院认为,谢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伪造妻子签字出具相关证明,其签约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房产中介未认真审查买卖双方特别是出卖方的相关资格即促使双方签约,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作出撤销合同的判决。

沪律网提示:签订合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存在欺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本案中的同意出售证明系伪造,买主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张先生交付仅支付了定金,并未支付全部的购房款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张先生不适用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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