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房主未告知房子系“凶宅”,购房合同可撤销
发布时间:2018-05-11 16:11: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42 ℃

很多人买房都会讲究风水,而很多发生过自杀或者其他案件的房屋因为不吉利往往只能低价出售。肖某在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知道房子里曾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可以说是“凶宅”,肖某认为卖家没有提前告知这一情况,存在欺诈的情形。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对重要的信息没有尽到披露的义务,可以认定为欺诈,合同可撤销。

房主未告知房子系“凶宅”,购房合同可撤销

肖某通过中介购买杜某房屋,事后却发现该房2009年曾发生跳楼死亡事件,遂诉请法院撤销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22万元房款并赔偿中介费1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构成欺诈。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房屋内若发生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会使房屋价值下降,对于房屋出售价格将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影响买受人缔约基础,应属于出卖人需披露信息。系争房屋曾发生跳楼死亡事件,杜某售房时未予披露,并以正常市场价格售予肖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肖某据此要求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杜某返还肖某已支付房款22万元,并赔偿肖某中介费1万元及前述款项利息。

沪律网提示:合同签订时,一方存在欺诈的行为,如果合同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则该合同系无效;如果合同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只是损害合同中被欺诈一方的利益,则该合同系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本着合同的诚信原则,房屋出卖人应当将房屋的全部信息告知买受人,尤其是对明知会使买受人是否买房产生足以动摇影响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比如说本案中的房屋存在过跳楼死亡事件。出卖人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可以认定为欺诈,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