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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未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不能获赔
发布时间:2018-06-25 10:25: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7 ℃

二手房的买卖,卖方或者买方往往会通过中介公司来签订合同,那么当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签订,卖方或者买方是否可以以违约为由向中介公司索赔?上海合同法律师指出在居间合同中,因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最终未能签订时,委托人只能拒绝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而不能将居间人认定为违约。

中介公司未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不能获赔

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随即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诚意金。但是,当中介公司联系卖方,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诚意金时,卖方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公司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卖方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诚意金。但张某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公司未取得一致。张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分析称,此类纠纷有一个共同特征,买方认为既然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诚意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是中介公司违约。即买方误认为中介公司必须居间成功,否则违约。这多是由于房价上涨,买方买房不成,心理难以平衡引起的。此类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沪律网提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需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促进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够成立,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可以向委托人索要约定的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海合同法律师表示:居间人提供的是一种媒介服务,因此居间人并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只能起到促进合同成立的作用。如果居间不成,中介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但合同未能签订不是中介公司的原因,中介公司则无需承担其中的责任,也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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