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妇经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和房主李某都谈好了,但是就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突然变卦,认为自己的房能卖出更高的价格,便拒绝给张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张某夫妇将李某告上了法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指出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卖方不惜选择违约的方式来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对买方的利益和市场的交易秩序是很不利的,应当予以严惩。
2016年8月21日,经地产中介公司,张某夫妇与该房屋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看中的房屋,价款为902000元。买卖双方约定,出卖方李某商业贷款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000元,由中介方代收,剩余首付款212000元由买方过户当天向出卖人支付,尾款640000元由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出卖人。同时,合同特别约定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违约,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如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向李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同年9月20日,因李某无法偿还银行按揭,双方及地产中介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补充协议,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倍定金100000元)及买受人在购买此房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共计226000元)。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夫妇于2016年9月20日向李某支付了212000元,李某结清了房屋按揭并申请办理了房屋合同备案按揭信息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随后,双方约定10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10月8日,张某夫妇和李某及该地产中介公司如约来到房管局后,意外却发生了。李某当即翻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房管局争执半天不欢而散。想到自己房子还可以多赚不少,回去之后,李某随即将涉案房屋高出双方成交价挂在中介继续出卖,并在将产权证交付张某夫妇保管后,向房管局申请了补证登记。李某心想,只要把这合同撤销了,那就可以再以高价出售了。于是,他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10月26日向张某夫妇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均未得到回复,李某认为自己已经通知到了张某夫妇,对方没有回复,就是默认此合同撤销。同时,李某还到银行以张某夫妇高评高贷、违规虚假操作为由阻止放贷。2016年10月1日,限购政策实施,李某觉得张某夫妇不具有购买房屋的权利了。而张某夫妇则认定李某行为违约,将李某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亦提前支付了首付款212000元用于帮助李某结清该房屋按揭,现涉案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限购措施亦是2016年10月1日实施,且限购的是商品房。在李某恶意阻止银行放贷的情况下,张某夫妇同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余下房款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有支付能力,故张某夫妇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某夫妇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损失2500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违反诚信原则擅自违约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惩戒,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势必会增加张某夫妇的购房成本,但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后李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度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
沪律网提示:合同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见房价上涨,故意履行合同的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张某夫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