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形成,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又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在知晓抵押事实的存在,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卖方即使解除抵押,那么卖方没有及时解除抵押,买受人又该怎么救济呢?上海房产律师表示这需要根据合同中相关的条款,以此来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也可以代为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权,并向出卖方追偿。
2015年3月1日,韩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先生购买张女士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一处房屋,面积43平米,总价174万元。该房屋是2013年张女士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因为张女士未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韩先生知晓相关情况,合同中也做了相关约定,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韩先生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但张女士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在交易过程中,因张女士另有其他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应先解除抵押,本案中双方对解除抵押的约定没有问题,但是张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办理银行还款,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张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最终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沪律网提示: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私自转让抵押的房屋,这不仅会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的影响,还会对买受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买到的房屋会因有抵押权的存在而价值减损。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存在交易的房屋存有抵押的情况,而且出卖人为了保证房屋的价值,往往会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继而使得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中要谨慎选择抵押房屋,若要购买抵押房,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相关的条款,督促卖房人解除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