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和继女之间达成协议,由继女向继母支付两万元,继母占有的房产份额归继女所有,继母还立下了公证遗嘱。但是十几年后,继母私自撤销了公证遗嘱,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继女返还房产份额,但没有被法院支持。上海继承律师表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对遗嘱人生前发生的行为不产生效力。
17年前,潘女士和继母徐老太太协商,用2万元买下了继母占有的房产份额,徐老太太亦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让潘女士没想到的是,多年之后,继母竟私下到公证处撤销遗嘱并将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产份额。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徐老太太和潘女士签订的书面材料,应视为徐老太太同意在收到潘女士支付的2万元工龄补偿款后即放弃就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徐老太太现在以其撤销遗嘱继承公证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以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分割析产、过户手续,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徐老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徐老太太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记者近日从海珠区法院获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书面材料可表明,双方就徐老太太获得2万元工龄补偿款同时以设立公证遗嘱方式向潘女士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达成一致意见,徐老太太上诉的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沪律网提示:立遗嘱人对遗嘱有变更和撤销的权利,包括遗嘱的默示变更和撤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如果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则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徐老太太如果想破毁遗嘱,则需要将遗嘱人保存的公证遗嘱正本和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毁。公证遗嘱作为遗嘱,只有在徐老太太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本案中潘女士已经用2万元买下了房产份额,和徐老太太之间形成的实质上是合同,不会因公证遗嘱的撤销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