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认为父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贷款一直是自己再还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想离婚时房屋被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律师提醒要分清楚部分出资和全部出资在相关规定上的区别,这影响到房屋归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2016年,小刘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该房屋不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应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沪律网提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