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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购买马某的房屋,按要求付款被骗
发布时间:2019-06-10 07:10: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35 ℃

刘某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马某的房屋。刘某先支付马某预付款后,又按照马某要求将剩余款项汇到张某的账户里,不料,此时马某以刘某未付清房款为由,拒绝与刘某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起诉,但刘某与马某合同上列明的账户并不是张某的,加上,刘某在汇款前也没有保留马某委托张某收款的相关证明。

刘某购买马某的房屋,按要求付款被骗

刘某在京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钱,2014年3月,刘某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380万元价格购买马某的房屋。后刘某支付了马某50万元预付款,并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款到了一个名为张某的账户,不料,刘某汇完款项后,马某拒绝与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刘某未付清房款。刘某称,剩余的房款是按照马某的要求汇到张某的账户的,对此,马某予以否认,刘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某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某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某。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指出:许多购房者像刘某一样没有经验,或者出于对对方的信赖,或者缺乏法律意识,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却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导致巨大损失。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健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也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沪律网提示:遇到房屋出售人要求将款转到其他账户的情况,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电子邮件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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