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一路飙升,个人买房时,往往离不开按揭贷款,但银行对按揭贷款的限制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出现一种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找银行提供贷款,银行因各种原因拒绝向买方提供按揭贷款,那么买方没钱买房,是否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若均没有过错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处楼盘房产,约定在付完首付款后,剩余房款采取按揭付款方式。之后,银行以徐某名下已有多套按揭房屋拒绝为徐某办理按揭贷款。徐某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公司拒绝。对于徐某能否以未能按揭为由解除合同拿回首付款,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解除合同并拿回首付款,理由是徐某未能按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能按揭不是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理由是:按揭未能到位是徐某个人因素导致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约定办理不了按揭有无其他补偿措施来看能否解除合同。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认为:从合同的公平原则上看,徐某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徐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徐某来说显示公平,且继续履行的难度较大,因此应当给予徐某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沪律网指出:虽然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但是如果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有补充约定不能办理贷款可以用其他方式补救,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话,则徐某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