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后,老人考虑到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就和子女签订了一份遗产分配的决定,大儿子出资四万元,老人的房子就赠与给大儿子,要是大儿子不出四万元,就需要独立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大儿子最终既没有出钱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老人便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房屋的赠与。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指出,负有条件的房产赠与,在受赠人没有达成条件并且房屋尚未过户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王某春与王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后二人取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房屋一套,2003年10月王某春因病死亡,未留有遗嘱。 2004年5月,王某霞写下“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书,其内容为:“老大与我共住现在这套,后因太挤,老大找地自建房搬出。买房时是老人拿4万元买的。今后老大拿出4万元,房子归老大,然后这4万元分给每个孩子1万。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100元养老。如果老大不给这4万元,他就得独自承担养老人的义务,在养老期间如果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该书面文字中署有王某霞与四子女签名。后因老大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王某霞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王某春与王某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王某霞与四子女就该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综合2004年5月王某霞所书文字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解释可知,王某霞所书文字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涉诉房屋仍登记于王某春名下,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实际变更,现赠与人王某霞表示撤销上述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房屋的赠与,需要完成过户登记才能在法律上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在房屋过户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房屋赠与涉及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被公证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房屋赠与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老大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后,房屋才会过户到老大的名下。在房屋尚未过户,老大也没有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时,王某霞可以撤销赠与,房屋仍然属于王某霞和四子女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