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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不明火星引燃而烧毁,业主起诉楼上住户和物业公司索赔偿
发布时间:2020-10-11 22:11: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0 ℃

姚某系某小区某住宅楼16楼的住户,某天姚某在自家阳台上晒棉絮,然后在屋内休息,但是因为16楼以上不明火星飘落至棉絮上引发火灾,大火被及时扑灭,但共造成姚某直接财产损失19000元,同时因邻居朱某在扑火过程中受伤,姚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12.2元。因为无法查明是从楼上那一层住户掉落的火星,于是姚某便将17楼到25楼的住户或业主魏某等10人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导致姚某家中发生火灾的原因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推定,系16楼以上不明火星飘落至姚某房屋阳台的棉絮上所致。通过生活经验判断,由于“不明火星”的重量极轻,且在空中的运动轨迹并不是呈垂直下落,其特性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抛掷物”的运动规律,那么据此判断真正加害人即存在于本案的魏某等十人中显然并不妥当,由此来认定本案中的魏某等十名自然人即是本案的可能加害人,由于其盖然程度并不高,显然有失公允。姚某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魏某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由姚某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作为区共有设施的管理人,其对火灾应具有预防义务,小区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之前就存在隐患,时至火灾事故发生之时仍未有实际的整改措施,以致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因消防栓无水导致了姚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故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比例。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姚某因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3842.44元(19212.2元×20%)。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姚某的上诉请求。

房屋被不明火星引燃而烧毁,业主起诉楼上住户和物业公司索赔偿

问题1:为什么法院会判决魏某等人不构成侵犯责任?

沪律网指出:从最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其是针对《侵犯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修改的。

上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认定原告不能证明本案中的“不明火星”是从其楼上的住户,即魏某等被告从楼上抛弃的,这是因为“不明火星”由于其质量和体积都很小,还会收到风力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不明火星”是从楼下住户处飞上来的,也可能是从别的楼层飞过来的,甚至有可能是自然原因产生的火星,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魏某等被告从楼上往下丢弃的火星,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魏某等人不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1款以及《侵犯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责任。

问题2: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承担20%的责任?

上海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小区的消防设施作为小区应对火灾必备的设备之一,物业公司应当负有养护、监管和维修的责任,而本案中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以前就出现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从而导致姚某在火灾中的损失扩大,所以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律师提醒:本案虽然不属于高空抛弃物致人损伤以及致财产损失的案件,但是随着近些年来高空抛弃物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此类侵权责任案件下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个条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物业公司的监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以及要求公安等机关加强对此类案件中责任人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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