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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好心“借”小叔子学区房,却不想小叔子一家拒绝返还房屋
发布时间:2020-10-15 22:15: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4 ℃

一女子为了帮助丈夫弟弟的女儿上学,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了丈夫弟弟夫妻两人的名下,但是在丈夫去世后,女子想卖掉这套房屋,找弟弟一家人配合完成过户手续时却被拒绝了,经协商无果后,女子只好将丈夫弟弟一家人告上了法院。

女子好心“借”小叔子学区房,却不想小叔子一家拒绝返还房屋

李某在和陈某结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因为陈某的弟弟陈某某的女儿小升初,陈某的女儿想要就读某中学,而李某的房屋恰属于该中学的学区房,于是李某慷慨帮助,同意暂时将房子转到陈某某夫妇的名下,由他们代持。此后李某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贷款亦是由她继续向银行支付。后来,李某通过丈夫陈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 25 万元用于支付房子尾款。几个月后,陈某不幸意外离世,银行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贷款本息。悲痛之余,李某无奈欲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卖,请求陈某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却遭到了他们的拒绝。此后李某多次请求,均无结果。李某无奈,将陈某某夫妇告上了法院,陈某某妻子辩称他们是经过合法程序向李某夫妇购买所得的房屋,约定的总房价 46 万元早已陆续付清,且已经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陈某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称其中 16 万元曾于 2011 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 30 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某已于隔月汇给陈某银行账户。从房屋价格来看,原告当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 44 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 ,算上后续的贷款利息,原告共花费近 55 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 7 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 46 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而且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问题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认定其所有权归属时,产权登记自然是重要的考量依据,但是就本案而言,即便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某夫妇的名下,但是从实际的证据来看,陈某某夫妇并不能证明自己是通过购买的房屋从李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急于房产登记而直接认定属于陈某某夫妇。

问题2:李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到陈某某夫妇名下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某虽然是无偿地将涉案房屋赠与给陈某某夫妇的名下,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就属于赠与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只是出于亲情的缘故,为了陈某某夫妇的女儿能够上学区房而将房屋过户的,这是民间亲人之间的帮助,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赠与行为。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对于房屋一类重要的不动产,即便是亲人,在涉及房屋过户的时候也要注意留个心眼,尤其是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本是为了弟弟的孩子读上中意的学校,却因为弟弟一家人起了贪念而最终对簿公堂,如果当时双方在过户时能够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过户的事由等,那么就不会产生这么多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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