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东找租房公司出租房屋却不能如期拿到房租,在找租房公司时才发现不止自己遇到了这个问题,还有其他的房东也没有收到房租,而一些租客也找上了门,认为自己都交了租金了,所以都来找这家公司要求有说法,但这家房屋租赁公司并没有给租客和房东一个满意的答复。
今年五月份,王某把自己的一套房子托管租赁给了一家叫做城城找房的公司。合同约定,前两个月的空置期免租,第三个月起,城城找房按月向王某支付1800元的房租。在期满三个月时,王某没等到房租,几经联系才在当月底拿到了第一笔房租。可第二个月的租金,眼看着已经延期半个多月了,却还没有下文。王某为此找到了城城找房的办公地点,刚进办公室,只见里面已经聚集了几十位前来讨说法的房东和租户。现场的房东表示大多是在今年5月之后把房屋租赁托管给城城找房的,不少房东都是一个月的房租都没收到。现场讨要说法的租户也不少,这些租户反映,他们和城城找房签订了租赁合同,而且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缴纳了一年的租金。一位工作人员解释他们的确遇到了资金问题,目前打算按六个月分期向房东和租户退还租金。目前,城城找房已被拉入到房屋租赁企业黑榜,当地公安部门也已介入了调查。
问题1:如何看待城城找房拖欠房东房租的行为?
律师回答到:王某和城城找房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房屋租赁合同,而应当是一种委托合同,即王某委托城城找房出租其所有的房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城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如期对王某支付房租,造成王某的损失,因此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城城公司在支付拖欠的房租后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
问题2:城城找房公司和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约束房东呢?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通常来讲,租客在和城城找房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是应当知道城城找房公司是帮房东出租房租的,所以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是约束房东的。
问题3:房东和租客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认为:一方面,房东可以依据和城城找房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如期支付,不能如期支付的,就应当额外承担赔偿责任。租客可以依据和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公司保障自己能够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获得房屋的正当居住的权利。另一方面,城城找房公司很可能既不能支付房东租金,也不能保障租客的居住,那么这家公司可能就存在着欺骗公众从而达到吸收资金的行为,这时候就需要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法院等公权力主体的介入,从而保障房东和租客的合法权益,并对城城找房公司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