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想买房,便找到了一个房屋中介公司,经中介公司介绍后,该男子和打算出售房屋的“买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随后该男子却发现这个“买家”不是房屋的房东,这是房东的一个委托人,那么这套房屋的买卖还能顺利完成吗?
刘某一直想买一套房子,于是就通过中介留了自己的信息.前段时间,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给他打了电话,表示有一套不错的房子,各方面都符合刘某的需求,希望他能够到房子里去看一下。买房心切的刘某立刻带上了自己的妻子,到了正在出售的那套房子里。看过以后,刘某对房子还是很满意的,各方面都很符合自己的标准,于是就在中介的介绍之下,与一名现场的男子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签完合同没有多久,刘某就和妻子到了房子里,打算整理一下再规划如何装修,可是却在和周围邻居聊天的过程中发现当时和他们签约合同的人并不是房东!刘某找到了当地的电视台,通过记者的介入,刘某才得知代为签署合同的男子实际上房东的委托人,手上也有委托书,按道理在签约的时候应该展示出来给刘某看,不知为何当时他们没有说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到房东的委托人是有权利帮忙出售的,后续的工作也会做好,让刘某放心。在工作人员的一再保证之下,刘某也愿意再与对方沟通并且多等几天看看。
问题1:房屋中介公司在本案中所要尽的义务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中介公司在为刘某找房屋的时候,应当将房屋的相关重要信息都如实地告知给刘某,像本案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方并不是房屋的房东,而只是房屋的委托人,此类信息是属于非常重要的交易信息,房屋中介公司是应当提前查明,然后告知刘某的。
问题2:本案中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呢?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签署合同的当事人系房东的委托人,有相关的委托书,并且有权利代理房东出售这套房屋,因此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房东的委托人没有将自己不是房东的事实告知刘某,但如果最终确实能证明其具有代理房东出售房屋的权利,那么该购房合同就是有效的,而且对于房屋真正的房东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问题3:刘某是否需要如约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呢?
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963条第1款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尽管中介公司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完全查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但这不算过错,而且签订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具有代理权的委托人,在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是已经完成了义务,刘某是需要支付中介公司相应的中介费的。
问题4: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房屋所涉及的价值往往是较大的,无论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先对房屋的各种信息都进行查明,了解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是谁、房屋上是否具有抵押权、房屋的来源是否合法等情况,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重视这些事项,那么往往就会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还会遭到被欺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