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买了一套房屋房屋后一直没有居住,也一直没有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催促无果后将该业主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业主还是需要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2015年5月,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在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问题1: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业主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即使杨某没有居住,但其仍然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对此法院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问题2:从物业服务本身看,为什么杨某没有在房屋居住,也还是要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律师解释到: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既是对业主个体的一种服务,也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因此物业服务不单单是针对某个业主的专门的服务,而是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的服务和管理,例如保洁服务、安保服务、绿化服务、公共设备安置和维修服务等。杨某的房屋虽然一直是空置的,但是物业公司仍然是一直在提供物业服务,像小区的卫生还是需要天天清洁和打扫,小区的秩序还是得需要安排安保,小区的公共设备也还是得需要安装和维护。所以,从物业服务本身来看,物业公司一直在履行其义务,杨某作为业主,不管是否在小区居住,都还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问题3: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如今,很多人购买房屋都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而且其也不愿意将房屋出租,因此会出现一些被闲置的房屋。在此情况下,如果业主都可以此为由,不支付物业费,那么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必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上述立法在这一方面都倾向于维护物业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