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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因“借名买房”起纠纷,姐姐举证不能被法院判决败诉
发布时间:2020-12-23 17:23:1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9 ℃

姐姐和弟弟之间因为一套的归属发生了纠纷,姐姐将弟弟告上了法院,主张这套房屋是当时其和弟弟“借名买房”的,但是弟弟对此表示否认,姐姐最终因举证不能而被法院判决败诉。

姐弟因“借名买房”起纠纷,姐姐举证不能被法院判决败诉

阿梅与阿荣系姐弟(均为化名)。2008年的时候,已经有两套房的阿梅又看中了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37万元。阿梅表示当时经与父母以及弟弟阿荣商量之后,认为以阿荣的名字购买房子,既可以解决弟弟落户、后续结婚生子问题,又可以解决因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问题。于是,在口头征得阿荣同意后,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82万元。2010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不同意,认为只是借阿荣的名字买房,房子是自己的,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此后,父母又建议将房屋给阿荣,并由阿荣实际偿还房贷。2020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弟弟阿荣则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而且阿梅与阿荣系姐弟关系,双方之间具有较密切的亲属关系,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阿梅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双方在购房时已经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阿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1:如何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能具备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当事人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因此,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买卖行为不会使房屋的物权发生法律上的变动,只有当完成过户登记时,才能完成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通常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的。

问题2:如何认定“借名买房”?

律师提醒到:“借名买房”并不为法律禁止,但是借名买房协议下的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只具有其内部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只拘束借名人和被借名人,而不对第三方(即卖房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借名买房的协议不能直接使借名人具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借名人只能通过借名买房协议的债权请求权,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这也正是“借名买房”出现各种问题的源头,因为一旦被借名人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借名人的名下,借名人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举证证明借名买房协议的有效性来行使要求被借名人完成过户登记的请求权。

问题3:如何规避本案例中的这类风险呢?

律师认为:虽然“借名买房”不为法律禁止,而且甚至能够规避一些不利的政策,但是“借名买房”的风险较大,规避这类风险最直接的方法自然是避免“借名买房”,不过如果确实有“借名买房”的需要,那么一方面需要保证借名买房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保存好在借名买房过程中借名人所支付的款项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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